我国经济已进入数智化与“双碳”目标时空交汇、机遇叠加阶段,结合行业相关领域探索和产业发展趋势,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日前接受了《中国电业与能源》杂志记者的采访。
《中国电业与能源》:当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正式进入交易阶段,您对进一步完善市场建设有什么建议?
南存辉: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前期试点市场的基础上,2021年向全国推广,并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市场手段推动减排潜力巨大。
但是,现阶段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供应相对充足,影响了碳市场交易的价格和流动性,造成碳排放权价格整体偏低且具波动性以及交易活跃度不高等问题,难以对企业减排形成有效激励。当前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品种单一,仅纳入了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其交易目的同向、风险偏好相似且具有很强的行业同一性。此外,完善的碳排放监测核查体系(MRV体系)是碳市场扩围的先决条件。但我国MRV体系并不完善,报告与核查制度建立时间短,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当前,欧盟、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决议,加快了碳关税的进程。在越来越多的海外国家将加征碳关税的背景下,势必导致我国对外出口的高碳产品成本上升。
因此,我建议:一是国家应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提升碳交易市场立法层级与效力。加强碳市场配额制度研究,合理评估现有配额发放制度的松紧尺度,在考虑企业履约、减排成本的前提下,适时收紧免费额度,引入配额拍卖制度。
二是有序扩大全国碳市场交易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将石化、钢铁、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纳入交易主体以改善市场活跃度。同时,通过金融创新盘活存量碳资产,适时增加碳期权、碳期货、碳债券等碳金融衍生品,逐步完善金融服务。
三是进一步健全碳排放监测核查体系的政策法规,并推动完善第三方核查机构资格标准,建立可持续性第三方核查制度,推进核查市场化,保障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四是建立绿电与碳排放权联动体系,加强绿电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研究在排放量核算中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的可行性。接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其进一步融合,推动地方碳普惠市场建设。建议将企业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CCER抵销比例,从不超过5%提高至10%,完善碳市场向新能源等产业的价格传导机制。
五是建立碳税与碳交易联动的碳定价政策机制,通过征收碳税对碳交易市场覆盖进行补充。针对排放温室气体但尚未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开征碳税,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明确税收政策导向。
六是建立国际碳关税互认机制,避免企业重复缴税。在碳市场目标设定、配额初始发放、核算规则等方面加强与欧盟、美国等实行碳关税的国家进行协调,与其协商达成碳边境调节机制项目互认,以减少碳税或获得关税豁免。
《中国电业与能源》: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猛,您认为新能源汽车行业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南存辉: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城市电能替代的主抓手,加快普及推广新能源汽车,是推进交通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
但是,当前“充电难、充电贵”仍然成为制约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直流快充桩容量大,对电网冲击较大、对电池损耗也更大,需要专门的场地,难以大范围推广应用。由于受城市总体充电网络规划缺失、车主报建流程复杂、小区用电容量紧张等因素制约,导致充电桩安装难,充电桩的安装数量远跟不上新能源汽车的增长。现有的充电桩存在维护管理不到位、布局不合理、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主流120千瓦直流快充桩单价普遍高于3万元、充电价格1元/度(谷时)~1.7元/度(峰时),安装使用成本较高。
相比之下,全域智能充电网解决方案中的智能有序交流慢充桩具有容量小、成本低、安装方便、对电网和电动车电池损害轻等优点。通过智能断路器等智能控制方案,可充分利用谷时容量进行夜间充电,并根据小区等区域的变压器负荷情况随时调节自身输出功率,从而实现错峰用电、柔性调节,最低充电电价低于1元/千瓦时。因此,适宜在小区、园区、厂区、商区、社区和街区等场景大规模推广建设全域智能充电网。
为此,我建议:一是国家有关部委尽快研究制定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支持推广全域智能充电网发展模式,并给予财税政策支持。二是鼓励各省市出台市级、县区级、乡镇级等全域智能充电网“统建统营”规范政策文件及相关补贴政策,以及全域充电进入小区等区域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三是建议电网公司给予全域智能充电网运营企业优惠电价,为运营企业单独申请计量表,并以居民分时电价与运营企业结算。
《中国电业与能源》:您建议加大清洁能源税收支持力度,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南存辉:近几年来,我国绿色税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为限制碳排放、节约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有税收政策中,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发展的政策相对较少。如:增值税方面,仅风力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仅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清洁能源具有前期投入大、回收期长等产业特性,需要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为此,我建议:一是将清洁能源项目的贷款利息列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二是将清洁能源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比例从60%提高至100%。三是将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清洁能源专用设备,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